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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火砂漿时间:2021-07-30 ICS 91.10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 JC JC/T ××××—202×
不發火砂漿 Misfired mortar
202× - ××-××發布 202× -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提出。 本文件由建材工業綜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負責起草單位:建筑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 本文件參加起草單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不發火砂漿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不發火砂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性能等級及標記、一般規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文件適用于工廠生產的,應用于易燃易爆、易產生靜電危害場所的地面、墻面用水泥基不發火砂漿。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7671-1999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 JC/T 547-2017 陶瓷磚膠黏劑 JC/T 603-2004 水泥膠砂干縮試驗方法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膠砂攪拌機 JC/T 985-2017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漿 JGJ/T 70-2009 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 JG/T 3020 混凝土試驗室用振動臺 JG/T 3033 試驗用砂漿攪拌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不發火砂漿 misfired mortar 由水泥、礦物摻合料、細骨料、添加劑以及其它填充材料組成,按一定比例,在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干態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拌合,用于不發火工程的水泥砂漿。 3.2 不發火性 misfiring 當材料與金屬或石料等堅硬物體發生摩擦、沖擊或沖擦等機械作用時,不產生火花(或火星),不會致使易燃易爆物著火或爆炸的性能,稱為不發火性。
3.3 點對點電阻 point to point resistance 在給定的時間內,施加在材料表面上指定距離兩點之間的直流電壓與穩態電流的比率。以Ω為單位表示。 3.4 表面電阻 surface resistance 在給定的時間內,施加在材料的同一表面上,兩個電極之間的直流電壓與穩態電流的比率。以Ω為單位表示。 3.5 體積電阻 volume resistance 在給定的時間內,施加在材料兩個表面(對立面)電極之間的直流電壓與兩個電極之間的穩態電流的比率。以Ω為單位表示。 4 分類、性能等級及標記 4.1 分類 4.1.1 按功能分為普通型和防靜電型兩類,分別用代號C和E表示。 4.1.2 按抗壓強度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用代號M20、M30、M40、M50、M60表示;按抗折強度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用代號F6、F7、F8、F10表示。 4.2 性能等級 4.2.1 不發火砂漿28d抗壓強度等級劃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不發火砂漿28 d抗壓強度 單位為兆帕
4.2.2 不發火砂漿28d抗折強度等級劃分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不發火砂漿28 d抗折強度 單位為兆帕
4.3 標記 產品按下列順序進行標記:產品名稱、功能分類代號、抗壓強度等級、抗折強度等級、標準編號。抗折強度等級無要求的可缺省。
5 一般要求 本文件包含的產品不應對人體、生物與環境造成有害影響,所涉及與生產、使用有關的安全與環保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6 技術要求 6.1 外觀 產品外觀應均勻、無結塊。 6.2物理力學性能 產品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物理力學性能
7 試驗方法 7.1一般規定 7.1.1 試驗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是環境溫度(23±2)℃、相對濕度(50±5)%,試驗區的循環風速低于0.2m/s。 所有試驗材料(包括試驗用水等)試驗前應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至少24h。 7.1.2 加水量 按生產廠家推薦的加水量,若給出一個值域范圍,則采用中間值,并在各項試驗中保持一致。 7.1.3 試樣制備 7.1.3.1 采用符合JC/T 681要求的行星式水泥膠砂攪拌機時,應按照下列步驟進行拌合(生產廠商有具體說明的除外): a) 將水倒入攪拌鍋中; b) 將干粉撒入攪拌鍋內低速攪拌60 s; c) 高速攪拌30 s; d) 取出攪拌葉; e) 停置90 s,清理攪拌葉和攪拌鍋壁上的砂漿; f) 重新放入攪拌葉,再高速攪拌60 s完成。 7.1.3.2 采用符合JG/T 3033要求的試驗用膠砂攪拌機時,攪拌方式應符合JGJ/T 70-2009中3.2.4的規定。 7.1.3.3 抗壓強度、抗折強度、抗沖擊性的砂漿制備采用7.1.3.1規定的攪拌方式;保水率、凝結時間、拉伸粘結強度、干縮率、抗凍性、不發火性試驗、防靜電性能試驗的砂漿制備采用7.1.3.2規定的攪拌方式。 7.2 外觀 目測 7.3 抗壓強度與抗折強度 按GB/T 17671規定的方法制備試件、養護和測定。 7.4 保水率 按JGJ/T 70-2009中第7章規定的方法測定。 7.5 凝結時間 按JGJ/T 70-2009中第8章規定的方法測定。 7.6 拉伸粘結強度 按JGJ/T 70-2009中第10章規定的方法制備試件、養護和測定。 7.7 干縮率 測定養護至28d試件的干縮率,按JC/T 603-2004規定的方法制備試件、養護、測定和計算。 7.8 抗沖擊性 7.8.1 試樣制備 抗沖擊性試樣制備應按7.1規定的標準試驗條件和步驟進行。 7.8.2試驗器具 7.8.2.1 落錘裝置 采用符合JC/T 985-2017中7.6.2.1要求的落錘裝置。 7.8.2.2 試模 內框70mm×70mm,高20mm的硬聚氯乙烯或金屬模具。 7.8.3 試驗用基材 7.8.3.1 基材為混凝土板,其性能應符合JC/T547-2017附錄A的要求。 7.8.3.2 基材尺寸為100mm×100mm×(40~50)mm,數量3塊。 7.8.4 試件制備 將成型框放在100mm×100mm基材上,拌合好的試樣倒入成型框,用抹灰刀均勻插搗15次,人工顛實5次,轉90°,再顛實5次,然后用刮刀以45°方向抹平砂漿表面。試件應在7.1規定的試驗條件下靜置24±2 h,對試件進行脫模,三個試件為一組。 7.8.5 試驗步驟 試件拆模后應立即放入溫度為20 ℃±2 ℃,相對濕度為90 %以上的標準養護室中養護至28d齡期,將試件置于7.1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保持至少24h后進行測試。將待測試件水平放置在沖擊設備的底座上,保證落錘落在試件的中心部位,將(1±0.015)kg落錘固定在1m高度并自由落下,目測試件表面是否有開裂或脫離底板的現象。 7.8.6 試驗結果評定 每個試件沖擊一次,3個試件均無開裂或無脫離底板現象時判定為合格。 7.9 抗凍性 按JGJ/T 70-2009中第11章規定的方法制備試件、養護和測定。 7.10 不發火性 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和判定。 7.11 防靜電性能 按附錄B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8.1.1 出廠檢驗 普通型不發火砂漿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凝結時間、28 d抗壓強度、28 d抗折強度、不發火性;防靜電型不發火砂漿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凝結時間、28 d抗壓強度、28 d抗折強度、不發火性和防靜電性能。 8.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28 d抗壓強度、28 d抗折強度和第6章中技術要求的所有項目。 有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連續停產六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d)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e) 出廠檢驗結果和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8.2 組批 同一配料工藝條件、同一類型、同一強度等級產品100 t為一批。不足100 t時也作為一批。 8.3抽樣 從同一批量中隨機抽取樣品40 kg,混合均勻,等分為兩份,一份作為試驗樣品,一份作為備用樣品。 8.4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的所有項目若全部合格則判定為該批產品合格;如果產品有一項性能不符合相應指標要求,應進行復驗,當復驗結果符合相應指標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當復驗結果仍不符合相應指標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如果產品有兩項及以上不符合相應指標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9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標志 在包裝袋上或合格證中應標明:產品標記、生產商名稱及詳細地址、產品凈質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等標志。散裝發運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的卡片。 9.2包裝 9.2.1 產品可采用袋裝或散裝。袋裝的粉料產品宜采用防潮包裝袋包裝,每袋凈含量不應少于其標志質量的99%。隨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總和。 9.2.2 產品包裝中應附有產品合格證。 9.3 運輸和貯存 9.3.1 不同類型、強度等級的產品應分別貯存,不應混雜。避免日曬雨淋,禁止接近火源,防止碰撞,注意通風。 9.3.2散裝產品應貯存在移動筒倉內,筒倉應密閉,且防雨、防潮。 9.3.3袋裝產品應干燥保存。應有防雨、防潮、防揚塵措施。 9.3.4產品的貯存期自生產日期之時計,并在產品說明書與包裝標識上明示。
(規范性) 不發火性試驗方法 A.1 試驗原理 試件與砂輪摩擦,觀察是否有火花產生,判斷被檢測試件的不發火性。 A.2 試件制作 不發火性試驗應采用尺寸規格100 mm×100 mm×20 mm的試件,每組試件應為10個。 試樣按第7章的規定制備。將制成的砂漿倒入100 mm×100 mm×20 mm的硬聚氯乙烯或金屬模具中,振動成型或用抹灰刀均勻插搗15次,人工顛實5次,轉90°,再顛實5次,然后用刮刀以45°方向抹平砂漿表面。試件應在7.1規定的試驗條件下靜置24 ±2h,對試件進行脫模,試件脫模后應立即放入溫度為20 ℃±2 ℃,相對濕度為90 %以上的標準養護室中養護。養護期間,試件彼此間隔不得小于10 mm,砂漿試件上面應覆蓋,防止有水滴在試件上。 A.3 試驗器具 a)砂輪:剛玉材質,粒度80#,直徑為150 mm,轉速控制范圍為600 r/min~1000 r/min; b)電子秤:量程為2 kg,精度為0.1 g; c)烘箱:溫度可控制范圍為105 ℃±5 ℃; d)溫度計、濕度計、工具鋼等。 A.4 試驗步驟 A.4.1 在暗室內檢驗砂輪分離火花的能力。用工具鋼在旋轉的砂輪上進行摩擦,摩擦時施加10 N~20 N的壓力,如發生清晰的火花,則該砂輪可用于不發火砂漿不發火性的試驗。 A.4.2 不發火試件標準養護28 d,清洗干凈,在105 ℃±5 ℃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后取出,將試件置于7.1規定的試驗條件下靜置24 后進行測試。 A.4.3 將待測試件放在電子秤上稱重,初始質量記為m1。 A.4.4 在暗室內啟動砂輪機,將試件的任意部位接觸旋轉的砂輪,并施加10N~20N的壓力后,仔細觀察試件與砂輪摩擦的地方有無火花發生。 A.4.5 摩擦后的試件稱重,質量記為m2。如果m1- m2≥20g,試驗結束;如果m1- m2<20g,則重復步驟A.4.4-A.4.5的操作。 A.5 不發火性判定 試驗過程中,未發現任何瞬時的火花,判定為不發火性合格。反之,則判定為不合格。
(規范性) 防靜電性能試驗方法 B.1 試件制作 防靜電性能試驗應采用尺寸規格400 mm×400 mm×20 mm的試件,每組試件應為3塊。 試樣制備按第7章規定的試驗條件和步驟進行。將拌合好的砂漿一次裝入試模,裝料時應用抹刀沿各試模壁插搗,并使砂漿拌合物高出試???,試模應附著或固定在符合JG/T 3020要求的振動臺上,振動時試模不應有任何跳動,振動應持續到表面出漿為止,不得過振。待表面水分稍干后,再將高出試模部分的砂漿沿試模頂面刮去并抹平。試件應在7.1規定的試驗條件下靜置24 ±2h,對試件進行脫模,試件脫模后應立即放入溫度為20 ℃±2 ℃,相對濕度為90 %以上的標準養護室中養護。養護期間,試件彼此間隔不得小于10 mm,砂漿試件上面應覆蓋,防止有水滴在試件上。 B.2 測試條件 B.2.1 絕緣測試臺面 表面電阻和體積電阻均大于1×1013 Ω且至少大于試件尺寸10 mm的平整臺面,最小厚度應為1mm。 B.2.2 測試環境條件 溫度:20 ℃~25 ℃,相對濕度(RH)40%~60%。 B.2.3 測試儀器 電阻測試儀:輸出電壓為10V、100V,短路電路應小于5mA,量程滿足1×103 Ω~1×1010Ω,精度為±5%,或符合試驗要求的同類儀器。 B.3 測試方法 B.3.1試件處理 試件標準養護28d,用pH值≈7的清水洗滌試件,清除試件上的殘渣及污物,并將清洗后的試件在105℃±5℃烘箱中烘干至恒重后取出,將試件置于B.2.2的測試環境條件下保持至少24h后進行測試。 B.3.2測試電極組件 B.3.2.1 柱狀電極 柱狀電極(如圖B.1所示):材質為不銹鋼或銅;直徑63.5 mm±1 mm;電極接觸端材料為導電橡膠,其邵氏硬度A為(50~70),典型厚度3 mm,體積電阻小于500 Ω;柱電極重2.5 kg±0.25 kg。 B.3.2.2 同心環電極 同心環電極(如圖B.2所示):材質為不銹鋼或銅;其中中心柱電極直徑30.5 mm±1 mm,環形電極內直徑57 mm±1 mm,寬3 mm±10.5mm;電極間絕緣導線>1013Ω;電極接觸材料為導電橡膠,其邵氏硬度A為(50~70),典型厚度3 mm,體積電阻小于500 Ω;電極重2.5 kg±0.25 kg。 B.3.2.3 底部電極 底部電極(如圖B.3所示):材質為不銹鋼或銅;圓盤狀,直徑>70 mm,厚度>5mm;電極接觸材料為導電橡膠,其邵氏硬度A為(50~70),典型厚度3 mm,體積電阻小于500 Ω。
B.3.3 測試步驟 B.3.3.1 點對點電阻 a)將試件置于絕緣測試臺面上; b)將B.3.2.1給出的測試電極按圖B.4所示與測試儀器連接; c)柱狀電極置于試件表面上,除非另有規定,兩柱狀電極軸距不小于250mm,并至少距離試件邊緣50mm; d)開啟測試儀器,初始施加的測試電壓為10 V,如指示電阻小于1×106Ω,15s后記錄讀數,則此測量值為結果。如果指示電阻大于或者等于1×106 Ω,關閉儀器電源輸出,施加的測試電壓調整為100V,15s后記錄電阻值讀數,此測量值為結果; e)重復c)、d)測試步驟,對試件不同點測試3次的平均值為該塊試件的測量值; f)更換試件按照c)、d)、e)測試步驟,3塊試件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
B.3.3.2 表面電 a)將試件置于絕緣測試臺面上; b)將B.3.2.2給出的測試電極按圖B.5所示與測試儀器連接; c)同心環電極置于試件表面上任意位置,并至少距離試件邊緣50mm; d)開啟測試儀器,初始施加的測試電壓為10 V,如指示電阻小于1×106Ω,15s后記錄讀數,則此測量值為結果。如果指示電阻大于或者等于1×106 Ω,關閉儀器電源輸出,施加的測試電壓調整為100V,15s后記錄電阻值讀數,此測量值為結果; e)重復c)、d)測試步驟,對試件不同點測試3次的平均值為該塊試件的測量值; f)更換試件按照c)、d)、e)測試步驟,3塊試件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 B.3.3.3 體積電阻 a)將B.3.2.3給出的測試電極金屬面置于絕緣測試臺面上; b)按圖B.6所示與測試儀器連接,底部電極導電橡膠面、試件和同心環電極處于同一中心軸線上,并至少距離試件邊緣50 mm; c)開啟測試儀器,初始施加的測試電壓為10 V,如指示電阻小于1×106 Ω,15 s后記錄讀數,則此測量值為結果。如果指示電阻大于或者等于1×106 Ω,關閉儀器電源輸出,施加的測試電壓調整為100 V,15 s后記錄電阻值讀數,此測量值為結果; d)更換該試件的測試點,重復b)、c)測試步驟,測試3次的平均值為該塊試件的測量值; e)更換試件按照b)、c)、d)測試步驟,3塊試件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 |